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能源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能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约能源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能源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能源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凡由学校供应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能源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校能源建设总体规划;
(三)审核学校能源管理相关制度;
(四)核定校内单位和个人能源使用性质和收费价格;
(五)负责能源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第六条后勤处具体执行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是能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和完善学校能源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能源实施宏观管理,保障能源正常供应;
(二) 负责学校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改造和组织实施。审批校内外各单位及个人能源使用申请,检查监督全校能源使用管理情况,处理能源使用违章行为;
(三) 负责各校区二级单位能源定额测算和能源使用统计管理工作,制定能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并检查、督促全校节能工作;
(四)负责校内各二级单位和校办企业、经营实体及个人等能源使用的计费收费工作;
(五) 负责各校区能源管网资料和能源计量、收费的建档工作;
(六)加强节能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 负责对后勤服务总公司与后勤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 负责与能源主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第七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后勤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能源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工作,确保能源的正常安全运行,其维护管理范围依据《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能源管理
第八条能源使用申请及受理
(一) 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改造供水管道、增加供水量等,由各部门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后勤处根据申报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审批。
(二) 凡我校新开户、临时性的能源使用部门或个人,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后勤处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后上报审批。
(三) 校外单位(含施工单位)、个人的能源使用申请由学校相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审批和实施程序同上),审批后须与学校签订《能源使用协议》,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有专人负责能源项目的管理,服从后勤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保供电申请及受理
凡因举办重大活动、统一考试、重大庆典等重要活动需要保障电力供应的,组织举办单位须提前10天将方案提交后勤处,后勤处根据申请单位需求与郑州市电力公司联系或准备自备发电设备。
第十条 能源计量管理
(一) 学校所有能源计量表由后勤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开启或更换计量表铅封,违者按章处罚。
(二) 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能源用量按房屋面积和人数综合分摊。
(三)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能源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计量表增加、更换、移动时,须向后勤处申报审定。
第十一条能源工程管理
(一) 学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 学校新建、改建能源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能源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馆和后勤处存档。未经后勤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 单位内部若需改造能源设施和管线,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程序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能源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能源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学校能源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零星维修由后勤处负责。
(三)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能源收费管理
(一)能源收费依据省市能源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凡纳入学校能源定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额管理,超额收费”的管理机制,收费管理参照《能源定额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三)学生宿舍的能源使用实行“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参照《能源定额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四)科研、对外服务等消耗的能源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从项目中收取。
(五)教工集体宿舍、校内临时用工人员住房等能源使用按《公用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办企业、经营实体、基建施工和部分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能源使用实行全部自费或部分定额的管理模式,其能源价格按政府有关规定实行。
(七)后勤处须按月查抄能源用量,及时催缴能源费用,并做好档案台帐管理。
(八)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自缴”、“充值”三种形式。
1、学生宿舍能源费按月执行“定额免费,超额收费”模式,安装校园卡系统的学生宿舍的能源费由校园卡中心负责充值和收费;
2、学校商业店面用户按季度凭能源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凭银行回执到校财务处领取收据;
3、校内外经营实体单位、校内外服务单位按季度凭能源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凭银行回执到校财务处领取收据。
4、教工集体宿舍、临时人员住房能源费按月凭能源缴费通知单由校财务处收取;
(九)学校财务处每个季度核算能源费收缴情况,并将收缴情况通报后勤处,后勤处负责催缴欠费单位或个人的能源使用费。
第四章能耗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立或健全能源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负责对学校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起草文件、报表和台帐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校园能耗定额管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及本地区的能源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园能源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校园能源基础数据的专项统计制度和方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挖掘节约空间,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校园用能设施分类能耗统计或分项能耗统计制度。
(一)分类计量:可按照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教学设施、实验设施等类别实施分类建筑物能耗计量。
(二)分项计量:全面、准确地统计水、电、燃油、实训耗材等能源消耗数据,并定期做能源使用分析为逐步建立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及网络远程数据采集奠定基础。
(三)能耗统计报表及能耗数据库建设
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积极、准确地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表。
第十八条 能源审计
学校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同时积极配合并协助国家和本地区主管部门开展能源统计和审计工作。建立校园能源及资源需求管理制度。
(一)制订和完善能源计量、收费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管理的数字化、自动化。
(二)逐步建立校园能源使用经费的指标化管理制度。校园用能逐步实行“全面计量,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全额收费”的能源经费管理方式,加强师生员工的成本核算意识和节能意识。
(三)建立校园节能奖励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对节能管理、宣传、节能技术应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校园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院系、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五)建立校园用能设施档案制度。定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维护,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后勤处负责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能耗指标,并根据其指标制定学校各部门能源使用计划、消耗定额。逐步推行能源定额指标管理,做到有偿使用能源。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对浪费能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能源的教育活动,杜绝能源浪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消防栓供消防灭火专用,除消防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绿化用水管道供绿化专用,除绿化养护人员因工作需要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上接水用水。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能源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二十三条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尽量减少灯管数量或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各教室在白天上课时尽量少开灯,减少开灯时间。各栋教学楼晚间自习要相对集中,人离教室及时关灯。道路照明灯具须按时开关,非特殊情况不得延时关闭。
第二十四条 节约空调用电。夏季气温低于26℃,冬季气温高于15℃,不得开启空调。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第二十五条节约办公电器、教学仪器设备用电。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教学实验仪器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节约电梯用电。合理设置电梯停靠楼层,尽量减少电梯使用频率。
第二十七条大力推广能源节能新技术。学校鼓励在能源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节能或者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基建维修等项目必须设计使用节能设备,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第六章 违章处理与奖励处罚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如下盗窃能源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管线、供电设施上接管、接线;
(二)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四)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用水、用电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五)非消防需要动用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六)以不交或者少交水费、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用以计量水费、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七)采用其他方法盗窃能源的。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能源法规和学校能源管理办法,严禁违章使用能源。
(一) 凡发现盗窃能源行为的,由后勤处发出《违章使用能源通知书》,并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能源费(含滞纳金)、能源使用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能源管线设计使用能源,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后勤处发出《违章使用能源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能源使用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后勤处发出《违章使用能源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四)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能源等,由后勤处发出《违章使用能源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违章使用的能源费用;
(五)凡有本条(一)、(二)、(三)、(四)款行为,在《违章使用能源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将停止能源供应。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能源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百分之一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十五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能源供应。
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用能或窃用能源造成能源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能源设施的全部修复费用。因违章用能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被停供能源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后勤处结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能源供应。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能源用户遵守学校能源管理办法。凡举报违章用能和盗窃能源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可视情况一次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能源改造奖励基金,用于节能设施的改造和节能新措施、新技术的奖励。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