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需要,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系指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租赁类经营用房和教职工临时公寓。
第二章 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各院系(部)处室用于教学、行政管理的各类办公用房。
第四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房屋资源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能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房屋使用效益评价标准和体系,测评资源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房屋资源,使房屋资源使用效益成为评价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规模、教学需求、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配置计算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七条 学校办公用房按下列计算标准计算:
(一)正校级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二)副校级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
(三)正处级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
(四)副处级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五)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8平方米。
第八条计算各部门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根据相应数据和上述计算标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九条 各部门领导在三校区只设一处办公用房,部门主办公区确定后,其它校区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值班用房为各部门全体办公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条 后勤处是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学校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需要,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科学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后勤处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后勤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部门、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用房布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处进行专门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房间如发生破损,应及时向后勤处报修。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的装修实行严格的装修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装修规划、方案应事先报后勤处审批,后勤处经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或单位。经审批可以进行装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申请装修的部门或单位最迟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经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送交后勤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后勤处对违反此项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停止施工。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经营用房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用房是指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服务和对外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校内、学校沿街、教工宿舍区等用于经营的房屋,产业用房,经学校同意临时改作经营用途的公用房屋、场地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用房的出租,要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布局,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用房。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对外出租或变相出租、出借学校房屋。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经营用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经营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负责学校经营用房的招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招租小组进行招标或谈判,确定承租用户。
第二十七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负责与承租用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招租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合同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增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临时改作经营用途的公用房屋、场地等,经学校同意后,由后勤处负责与承租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后勤处负责建立和保管经营用房的出租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承租用户营业执照副本和承租方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十一条 经营用房的房租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房屋出租范围必须遵照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行业经营资格,按照学校招标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经营对学校办学有影响的项目,如网吧、娱乐等项目。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更不得经营有任何侵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项目,凡有违反规定条款者,后勤处有权按相应处罚条款处理并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未经允许出租学校房屋并直接收取房租的单位,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没收已收取的全部房租并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能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校内经营性场所一律纳入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范围之内,不得从事网络非法经营以及发布与国家法律及信息安全相违背的非法言论和信息。校内经营性场所接入校园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一机一账号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租赁期满的经营用房,由后勤处与租赁用户协商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确需重新招租的,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新的承租用户。
第三十七条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出租出借公用房调整或拆除时,学校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补偿。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退还房屋时,须结清相关费用,经后勤处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十条 后勤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手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学校经营用房,一经发现,除收回使用房外,学校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教职工临时公寓管理
第四十一条教工临时公寓适用对象及租住管理
(一)租住人员为学校无住房的在职工作人员。按照报名顺序入住,先报先住。
(二)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后勤处对租住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不再续签协议。
(三)临时公寓房间或床铺不得转租或转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双方租住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
租住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严禁在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严禁在走廊内做饭,堆放杂物;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在宿舍内进行赌博、酗酒及其它违法活动。因违反规定或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寓用电管理
(一)每个房间每月由学校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基础电量,超出部分由住户承担。当月未使用完的用电量,不再积累到下月使用。
(二)每月25号前由后勤处抄表,30号前由个人缴纳本月超出的电费,逾期不交者作断电处理。
(三)公寓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四)室内线路和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应及时报维修中心维修,教职工不得擅自修理和拆卸。
(五)走廊内配电箱非专业电工人员不得随意打开、触摸和乱动。
(六)如租住人员安装空调,需报后勤处批准,并在指定位置安装。如私自安装,一经发现,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 房租及缴纳方式
(一)房租标准:参照郑州市当年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公寓租住前,需要缴纳保证金500元。退房时,公寓内部设施及设备若无损坏,保证金全额退还。
(三)每月的8-12日为交纳房租时间。超过7天未交纳者,收取滞纳金并做断电处理(每天按未交租金总额的1%计算)。退房时,不满半月按照半月计算,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教职工临时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收费项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