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规范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使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纳入正常有序的运转轨道,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服务好广大师生,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经营用房是指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服务和对外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校内、学校沿街、教工宿舍区等用于经营的房屋,产业用房,经学校同意临时改作经营用途的公用房屋、场地等。
第二条 经营用房的出租,要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布局,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安全。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用房。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对外出租或变相出租、出借学校房屋。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经营用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经营用房的管理。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办负责学校经营用房的招租。后勤处持学校批准招标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招标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招租小组进行招标或谈判,确定承租用户。具体程序依据《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办理。
第六条 招租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合同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增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负责与承租用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责任书》。所有经营用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如遇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约之前,由学校财务处收取一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后勤处负责建立和保管经营用房的出租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承租用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承租方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缴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台账。
第九条 经营用房的房租每半年收取一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后勤处每年底与财务处对一次账。承租方接到后勤处交款通知后,需在一周内交齐房租,并将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经营者亲笔签名)后送后勤处建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房屋出租范围必须遵照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行业经营资格,按照学校招标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经营对学校办学有影响的项目,如网吧、娱乐等项目。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更不得经营有任何侵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项目,凡有违反规定条款者,后勤处有权按相应处罚条款处理并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违约不按时交纳租金,学校有权要求承租方补交所欠租金,并按所欠租金总额的10%收取滞纳金;拖欠租金满1周的,后勤处将对承租方限水限电,拖欠1个月的,后勤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然灾害和政府拆迁等原因不在违约之列。
第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未经允许出租学校房屋并直接收取房租的单位,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没收已收取的全部房租并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需要与外单位合作的部门或者院系,租用学校公用房屋时,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向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并在后勤处备案。
第十三条 承租方要保证学校房产的安全与完整,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破坏室内外配套设施,不准私自扩大用房面积。承租方如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必须报后勤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能源管理办法执行。租户对门面前的卫生、秩序、绿化等实行“三包”,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如有违反按合同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校内经营性场所一律纳入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范围之内,不得从事网络非法经营以及发布与国家法律及信息安全相违背的非法言论和信息。校内经营性场所接入校园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一机一账号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 对租赁期满的经营用房,由后勤处与租赁用户协商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确需重新招租的,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新的承租用户。
第十七条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因学校规划和建设需要收回出租出借房屋的,后勤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后勤处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补偿;如承租方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后勤处,并取得后勤处的同意,否则后勤处将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承租方退还房屋时,须结清相关费用,腾空房屋,经后勤处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后勤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手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学校经营用房,一经发现,除收回使用房外,学校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条款,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经营性用房租赁台账
后 勤 处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