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印章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根据上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处综合管理科为印章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印章的保管、使用、用印登记。负责处下属新增机构和相关部门名称变更后新印章的制作、旧印章的回收、销毁。
二、以处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需用处印章时,首先要经过主管副处长审核,报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用印。
三、以处名义落款的介绍信、证明、信函等,需用处印章时,首先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用印。
四、人事、物资、财务报表及相关的书面材料,需用处印章时,首先要经过主管副处长审核,报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以处名义下发的文件,加盖印章时,需经处长签发后方可用印。以处名义落款的机关事务文书,定稿后印发加盖印章时,须经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六、不在上述用印范围内的用印事宜,均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七、凡未经主管副处长或处长签字的材料,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八、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5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