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6-04-08 17:10:50  浏览: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消防科履行学校消防机构办公室的职能,在处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并将审核、验收结果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设消防安全员1-2人。安全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职责是:

   (一)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查,做好记录,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五)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疏散演练;

   (七)组织、落实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八)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章 消防管辖责任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消防科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成为学校消防机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以及学校有关消防规定、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掌握学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当好参谋;

   (三)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五)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学习和训练;

   (六)负责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七)组织制订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指导师生员工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或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规定者,提出奖惩意见;

   (十)经常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保持联系,互通情报,接受业务监督,做好各项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十一)认真完成学校消防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分布在校内、外的本单位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公司、临时工宿舍、学生住宿点、出租房屋、出租门面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学工部、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共同管理学生宿舍。

    院系、学工部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生政治思想、道德、法纪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严格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防火疏散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行政、教学、实验楼宇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楼值班人员负责检查、保护教学楼内消防设施和疏散照明设施,负责楼内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教学楼、实验楼、教工住宅,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管楼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十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房屋管理部门作为学校产权人代表,负责学校公房、教工住宅和租赁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本单位在校承建工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公司和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建筑楼内消火栓管网属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后勤处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管网中的消火栓、阀门等消防专用设施、设备由保卫处统一购置更换。

   第十七条 学校各建筑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分隔系统)的维护保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实行分担。

(一)凡自主创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位(企业)所驻楼宇的自动消防设施由受益单位(企业)自筹经费,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资质的公司签定维保合同,落实维修、保养;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楼宇(包括教工住宅)内自动消防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资质的公司签定维保合同,落实维修、保养;

   (三)学校负责学生宿舍、教学大楼、办公大楼内的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保,由保卫处提出维保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并由保卫处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资质的公司签定维保合同,落实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学大楼、办公大楼内常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的配置、更换,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保卫处统一购置。室外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由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具体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重点防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学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堂、报告厅、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以及文印室;

   (四)配电房、供气站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二十条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同时按要求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校保卫处消防科重点管理,重点部位的隶属单位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校内重点部位和学生宿舍、教学楼值班室、办公室禁止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吹风机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可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公众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学生宿舍内。

    第二节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报告厅、礼堂、活动厅、主教学楼多功能厅等重点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单位和举办(承办)单位必须向保卫处报告,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管理单位、举办单位和保卫处共同负责。活动前由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或责令停止活动。

   第三节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承接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内承接的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校内承接的各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需要在校内搭建临时建筑的,必须向建设单位申报,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搭建,由施工单位负责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临时建筑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

   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项装饰、装修、维修、维护、整改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考虑消防设施、设备、常规消防器材的配置。增设、维修或改造消防设施必须经保卫处审核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第四节 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建筑楼内消防控制室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登记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节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或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有效防范措施。

   (五)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安装防爆灯,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六节 用火、动焊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学校消防机构派人现场验证消防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合格后,与校内单位、施工方当场签订施工现场消防监管责任书,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火、动焊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动火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消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三十四条 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使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七节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出租房屋(包括出租门面),出租单位(个人)应当与租赁单位(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个人)负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租赁单位(个人)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外聘人员(包括外聘教师、外聘临时工等)租住地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公房出租的,需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示,经保卫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租。

   第八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并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放置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九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是扑救初起火灾,防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必要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员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防止损坏、丢失,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消防水泵房、室内消防拴箱不得存放杂物或另作他用。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便于取用的位置。

   第四十二条 常规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换由校保卫处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安排进行。

  第十节 义务消防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重点防火单位职工、保安公司巡逻人员、学生社团成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在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义务消防工作。

   义务消防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学校的防火情况,熟悉火灾易发部位的基本情况,并制定扑救火灾事故的方案,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的技能。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义务消防队员应迅速到位,及时报警,积极参加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一节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校内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防火、疏散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同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报学校消防机构和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重大火灾事故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接到火灾报警后,分校区迅速启动《处置火灾事故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指挥火灾现场被困人员疏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机关通报火灾情况;指挥和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做好后勤、水电、通讯、交通运输及医疗、生活等相关工作;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保卫处应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学校、省教育厅、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二)火灾事故经过;

   (三)火灾原因分析;

   (四)火灾事故损失情况;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六)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七)教训和整改措施;

   (八)附件内容应有: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核定清单;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按照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至少进行四次消防安全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以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带队,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安全检查小组,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学校宣传部负责做好消防检查、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宣传报导。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学校确定的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三条 保卫处消防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

    (一)各单位检查是否有日查、周查记录;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教学、生产和实验;

   (六)使用电器设备是否合理;

  (七)各大楼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八)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五条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以上所列情形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五十六条 学校火灾隐患整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精神,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按照“三步程序”进行,即方案拟定程序、资金审计程序和校长办公会审定程序,并在整改方案中切实做到“六个明确”,即明确隐患部位、明确隐患内容、明确整改经费、明确整改时间、明确责任单位和明确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督促学校相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第六十条 对于整改火灾隐患涉及到校园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进行消防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由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当年“11.9”宣传月主题,拟定学校宣传月活动方案,督促、指导校内各单位完成宣传月活动,并将学校开展活动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六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进人员、实验员,变换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学工部、研工部应当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总支、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安排,规定课时,完成学分。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要求,协助各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专业授课老师,提供消防知识材料,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厅室在集会、活动期间,应利用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七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十二条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十三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放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巡逻、值班人员,每周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技能训练,每年应举办一次消防技能运动会,以检验队伍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两项消防专项经费,将日常消防经费和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保卫处根据学校全年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经费预算,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常规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以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维修、保养专项经费,用于维修、保养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七十六条 消防专项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单位负责,学校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纳入学校规划项目落实经费,当年学校经费困难的,应当纳入第二学年经费预算中予以考虑。

 

第十章 奖 惩

   第七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级和个人,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以下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成绩显著的;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支援其他单位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以下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开展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二)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抢险救援,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

   (五)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六)在消防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三)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四)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五)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七)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八)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九)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十)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十一)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二)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消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